4 木结构


4.1 建筑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
4.1.1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1.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4.1.3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最高者。

4.2 木结构防火设计相关规定
4.2.1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木结构层数与高度
4.2.2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建筑。
4.2.3 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然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 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相关规定;不满足分隔要求时,组合建筑的整体防火设计应执行木结构的相关规定。

4.3 木结构防火设计及防火构造
4.3.1 木结构的防火设计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h 的构件防火设计,设计方法详见《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相关条文。
4.3.2 当采用厚度为50mm 以上的锯材或胶合木作为屋面板或楼面板时,楼面板或屋面板端部应坐落在支座上,其防火设计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单舌或双舌企口板连接时,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仅有底面一面受火的受弯构件进行设计。
    2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直边拼接时,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两侧部分受火而底面完全受火的受弯构件,可按三面受火构件进行防火设计。此时,两侧部分受火的碳化率应为有效碳化率的1/3。
4.3.3 当管道穿越木墙体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接触面和缝隙进行密实封堵;当管道穿越楼盖或屋盖时,应采用不然性材料对接触面和缝隙进行密实封堵封堵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部位墙体或楼盖、屋盖的耐火极限。
4.3.4 当木梁与木柱、木梁与木梁采用金属连接件连接时,金属连接件的防火构造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可将金属连接件嵌入木构件内,固定用的螺栓孔可采用木塞封堵,所有的连接缝可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缝;
    2 金属连接件表面可采用截面厚度不小于40mm 的木材作为表面附加防火保护层;
    3 将梁柱连接外外包裹在耐火极限为1.0h 的墙体中;
    4 采用厚度大于15mm 的耐火纸面石膏板在梁柱连接处进行分隔保护。
4.3.5 当胶合木构件考虑耐火极限的要求时,其层板组胚除应符合构件强度设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火构造规定:
    1 对于耐火极限为1.0h 的胶合木构件,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受拉边减去一层中间层板,并应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一层中间层板,并应各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构件设计时,强度设计值应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取值。
    2 对于耐火极限为1.5h 或2.0h 的胶合木构件,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受拉边减去两层中间层板,并应增加两层表面抗拉层板。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两层中间层板,并应各增加两层表面抗拉层板。构件设计时,强度设计值应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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